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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6月26日,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,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。
“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”;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”;“对妇女进行性骚扰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”。
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237条: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公然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依照前款从重处罚。